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统计局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领导和监督。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接受同级政府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统计局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统计局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并有权纠正下级统计局对统计违法案件的不当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