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统计法规检查监督权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