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和公民应依法接受统计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