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