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统计局在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统计台账等有关资料和证据材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或者提供不真实资料。根据查处工作需要,检查人员经统计局负责人同意可以查封被检查单位统计、财务资料。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