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等,编制填海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