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海洋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