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向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用海,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