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向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用海,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