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第九条已废止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