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第八条已废止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自愿献成分血者每次献血量及两次采集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