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采供血机构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公民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二)负责医疗供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三)宣传血液和献血知识;(四)发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