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污染物排放,组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