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土法炼砷、硫、焦、汞、油、铅、锌及土法选金。新建硅铁、电解铝等冶炼企业,必须有配套的消烟除尘设施,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项目无消烟除尘设施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不能治理的予以关闭、停产或者转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