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和人口集中的城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规划,并组织实施。

新区开发、新建工业区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统一实行联片集中供热,不得再建分散的供热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有条件使用天然气的城镇在新区开发、新建工业区和老城区改造时,应当在住宅和工商业用房预留天然气管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