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制定措施,发展和推广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成型煤、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清洁燃料,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城市市区内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和一切单位的茶水炉、食堂炉灶禁止原煤散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