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凡被国家或者本省公布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从公布执行之日起,原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限期淘汰,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