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以及因故障、检修等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污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