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与管理第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定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