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而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限期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