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禁止邮电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从中窃取财物;(二)延误邮件、电报的传递时间;(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四)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五)擅自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六)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邮电业务;(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八)玩忽职守;(九)其他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