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禁止邮电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从中窃取财物;

(二)延误邮件、电报的传递时间;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

(四)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

(五)擅自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六)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邮电业务;

(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八)玩忽职守;

(九)其他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