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损坏、拆除邮电通信设施,盗窃邮电通信器材;

(二)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筒(箱)、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抛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可秽物以及其他杂物;

(三)在通信电杆、拉线、塔架、标桩等附属设施上攀登、搭挂物品、拴系牲口或其他物品;

(四)在架空通信线路、地下通信电缆、市话管道以及电杆、拉线、塔架等邮电通信设施的地面安全防护范围内爆破、取土、钻探、种树、搭建房屋及其他建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垃圾及腐蚀性废液废渣;

(五)其他危害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