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除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指定的废旧邮电通信器材回收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邮电通信器材。出售废旧邮电通信器材,必须持有单位证明。严禁收购无证明或个人出售的废旧邮电通信器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