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通信服务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内公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运载邮件责任,并应保证邮件优先发运;邮电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可以向承运单位办理加运手续;承运单位应优先安排发运,防止邮件积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