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地(市)、县(市)的卫星通信天线、微波、无线短波等无线通道,应重点保护。未经自治区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在一、二级干线无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和阻挡电波正常传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