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拆迁邮电局(所)、信筒、邮亭、电话亭或邮电机线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与邮电、市政等部门协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