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拆迁邮电局(所)、信筒、邮

亭、电话亭或邮电机线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与邮电、市政等部门协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