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业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邮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