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邮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