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业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下列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二)邮票发行;(三)邮政编码簿、电话号码簿、电话磁卡的印制发行;(四)长途电话、电报、市内电话、800兆综合无线移动电话、900兆无线移动电话、主叫无线电话站系统、数据传输、图文传真;(五)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