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下列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

(二)邮票发行;

(三)邮政编码簿、电话号码簿、电话磁卡的印制发行;

(四)长途电话、电报、市内电话、800兆综合无线移动电话、900兆无线移动电话、主叫无线电话站系统、数据传输、图文传真;

(五)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