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电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根据合同代办部分邮电业务。

本条例对邮电企业和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受委托代办邮电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