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进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电话机等通信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有国家邮电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标志。

销售、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