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农牧区电话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邮电部门应搞好农牧区电话的规划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妥善解决县以下农牧区邮政投递、线路维护中的具体问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