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前款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名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选民登记前通知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县级选举委员会通知其所属的选区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