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登记,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前款第(一)、(三)、(五)项人员,在执行机关所在的选区登记,第(二)、(四)项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