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应当登记,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前款第(一)、(三)、(五)项人员,在执行机关所在的选区登记,第(二)、(四)项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