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精神病患者和严重智障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选举期间能够行使选举权利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予以登记。

选民患有烈性传染病必须隔离治疗的,由选举委员会委托实施隔离治疗的医疗机构登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