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选民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选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本地户籍的选民,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选区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三)外地户籍的选民,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已经参加过现居住地上一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单位所在的选区登记;

(五)由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选民的登记。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回到所在选区登记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