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