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