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主席团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