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