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等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