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二)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三)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五)需要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