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在十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