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在十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