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导致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出口、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