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导致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出口、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