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专利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股份制企业作价出资入股;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授予股份作为职务发明的报酬。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