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授予其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相应的奖励,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