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功或者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