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功或者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