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