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执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